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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站版權糾紛中的來源非法是否有嚴格的司法定義?

在版權糾紛中,“來源非法”并沒有一個明確的、統一的司法定義,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。
一般來說,如果作品的獲取或使用方式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,或者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法使用條件,就可能被認定為來源非法。
例如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》第二十二條規定了一些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,不向其支付報酬,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稱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的情況,如為個人學習、研究或者欣賞,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等。如果超出了這些規定的范圍使用作品,就可能構成來源非法。
在司法實踐中,對于來源非法的認定會考慮多種因素。例如,在浙江義烏法院判決的詠聲公司訴珂艷公司、佰尚辰公司侵害著作權案中,法院認為銷售者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的,除證明被訴侵權產品系合法取得外,還應證明其主觀狀態為善意。
在該案中,佰尚辰公司雖然提供了侵權產品來源于珂艷公司的證據,但涉案美術作品系知名美術作品,其網店產品鏈接上明確標注了“豬豬俠”,且向珂艷公司購買該侵權產品的價格畸低,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法來源抗辯,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此外,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要件通常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。主觀要件是指銷售者不知道其所銷售的產品系侵權產品,若原告無法證明被告知道或應當知道,則推定被告不知道;客觀要件是指所銷售的產品具有合法來源,即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、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,使用者、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。
不過,具體的認定標準可能會因案件的具體情況、涉及的作品類型、使用方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。如果涉及版權糾紛,建議咨詢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,以獲取更準確的法律建議和指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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